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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簡稱,為中國大陸官方因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行推出的針對機動車的車輛險種,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配套措施的最終確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簡稱“《交強險條例》”)的規(guī)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的一種。
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guī)定投保,并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僅有四種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內的短期交強險:
一是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是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是機動車距規(guī)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道交法》和《交強險條例》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拖拉機的農業(yè)機械管理部門對交強險實施監(jiān)督制度,在受理機動車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改裝和安全技術檢驗時,對符合要求的機動車輛均需具備有效的交強險保險,否則不能辦理相關登記。
交強險的承辦機構為經保監(jiān)會批準授權的中資保險公司及其代辦機構,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決定或選擇購買不同責任限額的商業(yè)險。
2011年2月2日18時40分,原告李某駕駛無號牌兩輪摩天車搭乘其兩個兒子從平樂縣同安鎮(zhèn)烈士塔往陣政府方向行駛,當車輛行使至該鎮(zhèn)鎮(zhèn)政府路段時,與正在調頭的由凌某駕駛的微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及兩個兒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醉酒無駕駛證駕駛無號牌車輛,未保持安全車速,位按規(guī)定栽人,未戴安全頭盔負事故主要責任,凌某駕車調頭未注意避讓過往車輛負事故次要責任。為此原告李某用去醫(yī)療費34414.30元,并造成原告李某九級、十級兩處傷殘。事故給李某造成的損失136387.63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李某于2011年8月21日一紙訴狀將凌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凌某先在交強險限額120000元內賠償自己的損失,超過120000的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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